據新華社寧波4月14日電(記者 鄭黎)浙江省寧波市奉化人民法院14日判決一起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沈老太在所乘的公交發生交通事故時受傷,遂將該公交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按照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最終法院根據新消法判該公交公司賠償10萬元,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賠償多賠6萬元。
  沈老太今年70歲,家住奉化市區。2013年6月,她乘坐公交車回家途中,該公交車與一輛私家車相撞導致側翻,沈老太的傷情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公交車司機負該次事故主要責任,私家車駕駛員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今年2月,沈老太以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某公交公司按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合計28萬元。
  但是,被告認為本案應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來進行賠償。因為公交車屬於公益性質的事業,不屬於盈利性的收益事業,而且原告乘坐本次公交車使用的市老年卡,屬於免費乘坐,故原告不屬於消費者範疇,不應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索賠。
  法院審理認為,公交車雖然具有公益性質,但原告使用老年卡免費乘坐公交車是政府對70歲以上老年人施行的惠民政策,沈老太作為消費者的身份是可以肯定的。被告作為公交車經營者對提供服務時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按照修訂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等各項經濟損失10萬元。
  審案法官表示,如果本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賠償的話,可能只有4萬元。  (原標題:寧波老太乘公交受傷 按新消法獲賠10萬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j13ejoeq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