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然面對記者的話筒與攝像頭,要做到這一點,對於今天中國的很多官員來說,依舊是一個難題。在過去,我們見識了官員們匆匆逃走、暴力阻止等多種拒斥記者採訪的方式,而在昨日,黑龍江省鶴崗市的一位副市長則向我們展示了一種新的路徑:暴力回絕+理論回應。
  據悉,近日有群眾舉報黑龍江省鶴崗市興安區有礦難發生並被瞞報,在採訪拍照中,一張帶有同行副市長的照片被副市長本人要求刪除。在記者回絕時,這位副市長大人蠻橫地說出了一個可能連他自己都不會相信的理由:“我有自己的肖像權,我怎麼沒有資格要求你刪照片,你有什麼資格隨便拍我?”
  副市長態度上的蠻橫與理由上的牽強,一經媒體曝光,立馬遭來的是網民的恥笑。的確,對於這樣的言論,正常人很難不感到滑稽。儘管副市長所強調的是記者核查現場,只需要拍攝礦難本身,無須搭上自己,但他擠出“肖像權”這樣一個理由,無論置於何種具體語境,都實在讓人無法替他辯護。
  有關肖像權,在法律上是指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併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一個人的肖像權是否被侵犯,同時具備幾個要素:是否涉及到本人的隱私,是否給當事人造成了負面的影響,是否以盈利為目的。當然,上述規定針對的是一般人群。作為處在公共場合的官員,媒體的曝光基於的是一種公共利益,在此類情況下談論官員的“肖像權”,缺乏最基本的大前提。
  在這一起事件中,副市長為何表現出如此激烈的態度,一直是大家思考的重點。相反,由於“肖像權”一說太過荒誕,僅僅是作為一個引發關註的由頭存在。輿論的焦點在於,這位“自發”走上舞臺的副市長真的是法盲,還是有其他不便曝光的秘密藏身?
  如果真的是出於無知說出“我有我的肖像權”,那麼只能感嘆這位副市長法律常識缺失嚴重。此外,值得追究的是,副市長不具常識是僅僅表現在肖像權單個知識點上,還是說對於輿論監督官員邊界的整體認知都很模糊?如果是後者,那麼情況要糟糕很多。
  《人民日報》官微發表“人民微評”指出:“所謂‘我有肖像權’,只是拒絕輿論監督的‘體面’之詞,經不起絲毫推敲,且顯得過於笨拙:‘一不小心’暴露了法律常識匱乏的軟肋。身為負責地方煤礦安全生產的副市長,最需的不是維護自身‘肖像權’,而是徹查礦難瞞報。守土有責,豈可顧左右而言他?”副市長居然不清楚“肖像權”保護的基本常識,通俗來說,這人可算“有病”。但對於網民來說,有病的副市長還不夠刺激,如果副市長“有鬼”才更具引爆點。這一點,從大量網民在人民日報該則微博上紛紛要求查一查該官員是否存在貪污瀆職問題,便可窺見一斑。
  從更為實際的角度出發,官員在與記者、民眾打交道時,蠻橫的態度實在應該收起來,無釐頭的理由也毫無給出的必要。在一個人人都有麥克風的年代,官員有病治病,有鬼驅鬼,誠心誠意為人民服務才是王道。  (原標題:[社論]拿肖像權說事,副市長有病還是有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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